社交电商发展如此之快,核心是什么
3月13日,拼多多(PDD.US)发布其截至2018年12月30日的第四季度未经审计财报,第四季度营收达56.54亿元,同比增长379%,高于市场预期的52.21亿元。其四季度月活跃人数约2.726亿人,同比增长93%。社交电商再次引发热议。
三大原因让社交电商快速崛起
如今,以微商为代表的社交电商如雨后春笋般崛起。上海市广懋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产品创研中心张永律师分析,相比传统电商,社交电商发展快主要有三个原因:
一是社交电商利用互联网社交工具,依附个人社会关系,将单纯的产品面对“陌生市场”的销售经营模式转化为“熟人社会”的内部销售模式,产品销售的信任度增强;
二是社交电商可实现更彻底的去中心化,每一个推广者或者分销者都可以做到以自己中心的扩散,并形成网状结构,从而突破传统电商依托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的模式;
三是社交电商的经营方式多样化,服务内容人性化。比如,便利、实惠的拼团模式,如拼多多;增强用户产品体验感以及具有内容导购的效应,如小红书等。
不过,以微商为代表的社交电商也并非一帆风顺,甚至可以说一直在争议中成长。尤其是头部微商,如发展迅猛的云集微店曾被行政处罚。
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已经把社交电商统一纳入“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范畴。依据该法,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完成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的公示等。
中长期考验运营和供应链
但由于电商法首次出台,社交电商实践中一些问题仍有待解决。比如登记、公示要求,众所周知,微信注册是实名认证,那么以微信为载体的推销商或者分销商个体,微信注册的程序是否等同于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登记范畴?再以纳税为例,此类微商经营个体,若是分销商,如何有效监管其纳税?若是推广商,又如何定义其与委托推广产品商法律上的关系?
在张永看来,法无万全。由于电商法规定相对原则化,社交电商的自主经营模式就可能存在模糊地带,并因此遭受行政处罚。微商一不小心就可能变成“危商”。这也使得如何甄别社交电商与传销成为探讨。此前,不管是赴港上市的万色城,还是因高额纳税而受关注的TST,都曾因为销售模式而受到广泛讨论。
张永律师认为,传销是以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而且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传销还通常伴随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犯罪行为。他表示,
传销的基本运作模式是通过缴纳入门费、拉人头、组成层级团队发展计酬来维系,本质是欺诈,最终目的是敛财,而并非是提供商品和服务;而社交电商的核心是销售产品和提供服务。
因此,他认为,依法打击传销,首先要考虑的是多层代理的经营模式。因为多层代理会导致受众面广,一旦层级断裂容易造成大量受害者。而社交电商的消费者也是推销商,社交电商的多层分销或者推广层级之间并不存在依附性,在销售推广之间也不存在以金钱财物为载体的资金流。知名律师陈有西也建议取消以经营特征区分的组织、领导传销罪,改为实质内容区分的商业欺诈罪。
据前瞻产业研究院统计,目前我国社交电商用户规模已经达到了3万人左右,2020年或将突破6万人;与此同时,随着社交电商用户规模扩张,我国社交电商市场规模迅速增长。2018年社交电商市场规模突破万亿大关,达到1.14万亿元左右,同比增长了66.77%。与社交广告市场规模与增速相比,社交电商市场规模更大、增速更快,未来有望成为社交变现的主流之一。
业内人士指出,社交电商作为当前零售市场中以低成本获取新增流量的方式成为电商鲶鱼,前期通过社交模式带动流量固然能享受到红利,但中长期考验的仍是运营和供应链。